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际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30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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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3077号案件名称
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际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际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1民初3077号 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1758054758P,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鹤城街道龙东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徐冠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岳洪,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永水,青田县侨乡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际钗,男,195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际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青田香溢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叶莉丽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刘钊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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