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渝0113刑初3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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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刑初361号案件名称
曹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曹斌案件缘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七之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渝0113刑初3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斌,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于北京市朝阳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居住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5日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10年3月30日被假释,至2012年11月26日假释期满),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2月28日被抓获,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3月31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21﹞3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惠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斌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被告人曹斌不在案,本院裁定中止审理,于2021年8月27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初,被告人曹斌明知提供的银行卡用于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办理了四张银行卡用于出售,后以每张3500元的价格将其中三张银行卡卖给上家。经查,曹斌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涉及总流水(进项)18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100余万元;中国招商银行卡涉及总流水12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28万元;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及总流水(进项)60余万元,涉及网络诈骗3万元。其中被诈骗人员孙某系在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动力城一期的家中被诈骗及转款。2021年2月28日,被告人曹斌在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路2号和美网咖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指控,被告人曹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曹斌的户籍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张某、孙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曹斌的供述及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斌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斌具有故意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斌具有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可从轻及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32日,即从2021年8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4日)(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追缴被告人曹斌违法所得3300元,上缴国库。(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上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天柱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张田田书 记 员 罗馨柔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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