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昕、刘世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4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41号案件名称
刘昕、刘世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昕;刘世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刘昕,女,汉族,1982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被执行人刘世海,男,汉族,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冯家屯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昕与被执行人刘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623民初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由刘世海偿还刘昕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每月利息按1000元计算,利息从2019年7月15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由刘世海偿还刘昕借款本金54000元及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月利率1%计算,利息从2020年4月18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由刘世海偿还刘昕借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月利率按1%计算,利息从2019年7月12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520元、公告费800元及执行费4532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7月23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对外投资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2021年8月9日通过线下查询,无房产登记信息。3.本院于2021年9月3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高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21执保877号 下一篇 唐涛、烟台永盛建筑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611执11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