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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桦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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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52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桦更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刘桦更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525号申请保全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北京路综合楼101号(北京路A号楼3-1网点)。法定代表人:崔凯。被保全人:刘桦更,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刘桦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保全人刘桦更在银行的存款2,091,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吉林市信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刘桦更银行存款2,091,720.00元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金博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文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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