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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垣县菲芘酒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4执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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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4执692号
  • 案件名称

    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垣县菲芘酒吧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花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花垣县菲芘酒吧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4执692号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花垣县赶秋路133号。法定代表人:石立新,局长。被执行人:花垣县菲芘酒吧,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城北兴鹏物流城9栋2层。法定代表人:赵磊,负责人。关于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花垣县菲芘酒吧行政处理决定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湘3124行审8号行政裁定,依申请执行人花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申请,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被执行人花垣县菲芘酒吧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将限制高消费令、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2021年8月1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的账户均予以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有金融理财产品、有价证券、股权、收益类保险等财产信息。2021年8月17日,本院向花垣县房地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以无偿还能力为由请求法院处置酒吧财产。上述部分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来源,要求法院必须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元,因本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以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花垣县人民法院(2021)湘3124行审692号行政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保学审 判 员 杨朝辉审 判 员 向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曦格书 记 员 徐 鹏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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