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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兴常明杨中医综合诊所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1283执4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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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83执4103号
  •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兴常明杨中医综合诊所等行政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泰兴常明杨中医综合诊所;常明杨
  • 案件缘由

    行政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83执4103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梅,泰兴市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为,泰兴市卫生监督所科长。被执行人:泰兴常明杨中医综合诊所,住所地泰兴市。经营者:常明杨。被执行人:常明杨,男,汉族,1943年9月22日生,住泰兴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泰兴常明杨中医综合诊所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的(2021)苏1283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罚款2000元,加处罚款2000元,合计执行罚款4000元”之申请内容。2021年9月2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故本案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苏1283行审33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鹏飞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丰海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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