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璀南、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02执29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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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02执2954号案件名称
彭璀南、李红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怀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彭璀南;李红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02执2954号申请执行人:彭璀南,女,侗族,1976年8月14日出生,住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李红霞,女,汉族,1968年9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铜仁市。申请执行人彭璀南与被执行人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湘12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09月0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彭璀南与被告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证券信息等情况,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无缴存记录,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查询未有收益性保险,向中国银行怀化分行查询未有金融理财信息,以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退休工资收入,本案于2021年9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发放账户,因属轮候冻结,本案暂无法处置。本院以(2021)湘1202执2954号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要的消费限制,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了公布。本院已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人同意终本。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周 武审判员 马宏华审判员 银 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晨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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