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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陈泓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2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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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2495号
  • 案件名称

    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陈泓璇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陈泓璇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249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兰贺,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王冰冰,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泓璇,女,199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泓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吉0204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众普商务信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泓璇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1号)第三条规定“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的精神,本案可以终结执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吉0204执24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柏森审判员  林程程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望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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