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永成、马成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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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4803号案件名称
徐永成、马成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徐永成;马成义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480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成,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马成义,男,1979年2月7日出生,住新疆伊宁县。 申请执行人徐永成与被执行人马成义借款合同卡纠纷一案,(2020)新0102民初59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32390.6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3239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7月7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账户存款、有价证券、对外投资、保险等财产信息、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函查询其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沙依巴克区西山路XXXX花园小区X栋X层X单元XXX号,由于本案为轮候查封,故无法处置。原查封案号为(2019)新0104执3131号。 4.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前往被执行人所在地社区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3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徐永成,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马成义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冷长青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荻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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