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夏秋香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103执4559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559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夏秋香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夏秋香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负责人:王治新。被执行人:夏秋香,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夏秋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3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夏秋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8月5日、9月4日发起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夏秋香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天心区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夏秋香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并于2021年9月8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2021年8月31日向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夏秋香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21年9月23日将被执行人夏秋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债权标的金额为77869.84元及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等,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武审 判 员 胡 益审 判 员 谢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贺正勇书 记 员 周剑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朋、张振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03执626号 下一篇 刘怡、陈宗龙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恢9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