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某某、贵州极屋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02民初164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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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02民初16410号案件名称
万某某、贵州极屋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万某某;贵州极屋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02民初16410号原告:万某某,女,土家族,1987年6月17日生,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极屋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陈职。本院在审理万某某与贵州极屋房地产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自动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万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首自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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