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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特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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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特4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启乘公司;阳光壹佰公司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特48号申请人: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凤凰城4-17栋1207号。法定代表人:邓朵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文,女,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凤凰城4-17栋1206号。法定代表人:肖林,经理。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乘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申请人启乘公司、阳光壹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8月23日,阳光壹佰公司欠付启乘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3.09万元(利息按照15.4%暂计算2021年8月23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共计213.09万元;二、阳光壹佰公司承诺于2021年8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启乘公司借款本息213.09万元;三、如阳光壹佰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启乘公司有权要求阳光壹佰公司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2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光壹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借款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遥书 记 员 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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