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特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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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特48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启乘公司;阳光壹佰公司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特48号申请人: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凤凰城4-17栋1207号。法定代表人:邓朵云,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晓文,女,系该公司员工。申请人: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阳光壹佰国际新城凤凰城4-17栋1206号。法定代表人:肖林,经理。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收到申请人湖南省启乘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乘公司)、阳光壹佰(湖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壹佰公司)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申请人启乘公司、阳光壹佰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经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8月23日,阳光壹佰公司欠付启乘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3.09万元(利息按照15.4%暂计算2021年8月23日,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共计213.09万元;二、阳光壹佰公司承诺于2021年8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启乘公司借款本息213.09万元;三、如阳光壹佰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启乘公司有权要求阳光壹佰公司以未支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自2021年8月24日起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光壹佰公司承担诉讼费用;四、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次借款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周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陈遥书 记 员 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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