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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彩英、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5执14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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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625执1466号
  • 案件名称

    周彩英、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周彩英;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5执1466号申请执行人:周彩英,女,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地址: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负责人:金生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彩英与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799元。由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并到其住所地现场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贵州炎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印江分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丽雄审 判 员 周 江审 判 员 杜彦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樊 淦书 记 员 危芝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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