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99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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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9983号案件名称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983号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法定代表人:邓秀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60号1901。法定代表人:江冲。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负责人:左明。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邢会元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9983号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3座21层。法定代表人:邓秀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小伟,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轩,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中央路260号1901。法定代表人:江冲。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云南路1号。负责人:左明。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公用信息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邢会元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田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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