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植县第四中学、彭晟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8民终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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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民终499号案件名称
桑植县第四中学、彭晟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张家界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桑植县第四中学;彭晟桓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8民终4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桑植县第四中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308224468418081,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瑞塔铺镇瑞市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卓云辉,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少华,桑植县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晟桓(曾用名彭清龙),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佐祥,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桑植县第四中学(以下简称桑植四中)因与被上诉人彭晟桓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没有查清彭晟桓房屋损失与桑植四中修建运动场碾压过程中的振动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2021)湘0822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桑植县第四中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1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傅辉雪审 判 员 钟以祥审 判 员 肖昌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田 慧书 记 员 谷成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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