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梓博、任二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1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152号
  • 案件名称

    王梓博、任二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行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梓博;任二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152号原告:王梓博,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义,系王梓博父亲。被告:任二玲,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原告王梓博与被告任二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梓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梓博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