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梓博、任二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25民初2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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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25民初2152号案件名称
王梓博、任二玲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行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梓博;任二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25民初2152号原告:王梓博,男,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义,系王梓博父亲。被告:任二玲,女,198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阜平县。原告王梓博与被告任二玲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王梓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梓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梓博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张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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