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兵、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112执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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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执919号案件名称
黄兵、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黄兵;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12执919号申请执行人:黄兵,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36岁,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路1号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嘉财,机构代码:082752432;被执行人: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高新办事处金田家园2幢1单元6层4号,法定代表人:张嘉财,机构代码:596394839。。本院依据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12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黄兵与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黄兵请求被执行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98106.97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向被执行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被执行人贵州黔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天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等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依法将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没有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98106.97元及相应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冯树东审判员 曾 浩审判员 刘浚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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