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丁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82执166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082执1667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丁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荣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丁涛;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082执16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被执行人:丁涛,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被执行人: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丁涛、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82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丁涛名下房屋未能腾迁,暂无法进行处置,除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20)鲁1082执166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辉晓审判员 高 超审判员 谭宁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 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