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1民初3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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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1民初3502号案件名称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军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某军;李某惠;王某;孙某红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1民初3502号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法定代表人李练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玉、汤小虎,湖南华夏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军,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甘肃省。被告李某惠,女,1971年2月22日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址同上。被告王某,男,1968年8月19日生,汉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住甘肃省。被告孙某红,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甘肃省庆城县人,住甘肃省。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军、李某惠、王某、孙某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22.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某军、李某惠、王某、孙某红的银行存款222.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湖南双峰三一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焕钧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梁文礼书 记 员 曾 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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