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世明、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民终1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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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民终1514号案件名称
付世明、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付世明;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芦政义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民终151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付世明,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住鞍山市铁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翟超,辽宁卫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电台东巷1—1号。现住所地不详。法定代表人:赵子鉴。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芦政义,男,汉族,1989年8月7日出生,住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上诉人付世明因与被上诉人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芦政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存在如下问题:1、本案在上诉人付世明将款项转到芦政义名下时,芦政义是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委托代理人的事实不清。2、付世明将款项转到芦政义个人名下后,芦政义是否将款项交给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3、应审查沈阳芳龙汇门窗制造有限公司现在的有关情况。一审法院应通过上述问题确定芦政义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以上问题一审法院在重审时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04民初17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付世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2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岩审判员 程义明审判员 王宇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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