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申健、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5执18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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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5执1899号案件名称
庄申健、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庄申健;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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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5执1899号申请执行人:庄申健,男,汉族,1997年11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钟河大街玉容花园1-8-806号。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庄申健与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天津市河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河北劳人仲调字【2021】第26号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庄申健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11、12月、2020年1月至3月工资28718.2元。本案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义务;2.于2021年5月26日、5月27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3.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在本市辖区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和商品房预售信息;4.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5.经查,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6.于2021年9月26日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天津森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案执行标的28718.2元,未执行标的28718.2元,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长审判员 宣 华审判员 徐 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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