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昌文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03执697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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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3执6970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兰昌文追偿权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兰昌文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03执69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7642XE。法定代表人:罗仁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兰昌文,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昌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渝0103民初14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4675.71元及相应利息、诉讼费等。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据此,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暂不具备提取条件。经本院网络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目前本案标的金额未实际执行到位。现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何 琦审 判 员 尹正国审 判 员 彭重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蒋 伟书 记 员 谭 佳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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