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晋1125刑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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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1125刑初123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案件缘由
故意毁坏财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晋1125刑初123号公诉机关柳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7月9日被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8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闫红梅,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林县人民检察院以柳检刑诉(202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柳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许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闫红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驾驶的大车被交通违法监控设备拍摄而导致罚款,于2021年4月21日凌晨两点左右,途经柳林县李家湾乡时,发现新安装了交通违法监控设备,被告人李某某将该监控设备的服务器拿走并丢弃在孝义市的路上,该服务器中标价格为25000元。案发后,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6万元,并获得谅解。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维融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单)、中标结果公告、嫌疑人员情况劣迹调查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到案经过;证人宋奴则的证言;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及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李某某系偶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如符合缓刑条件,同意适用缓刑。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定性并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无任何前科劣迹,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不满驾驶的大车被交通违法监控设备拍摄而导致罚款,于2021年4月21日凌晨两点左右,驾驶晋JT7582红色陕汽德龙加气半挂车,途经柳林县李家湾乡下刘家山村时,发现新安装了交通违法监控设备,被告人李某某将该监控设备的服务器拿走并丢弃在孝义市的路上,该服务器中标价格为25000元。案发后,经双方自行调解,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方损失6万元,并获得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物证照片。再现了被告人李某某指认的作案现场周边环境情况及被损毁的服务器外观情况。(二)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1年4月21日,杨某以其安装在机柜里的智能终端的价值28500元的服务器丢失为由向某局110报案,该局李家湾派出所于2021年6月28日受理并决定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3、扣押清单。证明2021年7月9日,民警从物品持有人李某某手扣押被损毁的黑色外壳服务器一台。4、维融电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销售单。证明2021年5月26日华为智能终端服务器每台价值28500元。5、中标结果公告。证明某局交通警察大队农村道路卡口建设等项目中货物终端服务器中标结果为每台价格为25000元。6、前科劣迹调查表。证明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劣迹。7、调解协议书、领条、谅解书。证明2021年6月20日,经双方协商,被告人李某某赔偿受害人杨某某监控等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杨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8、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现场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9、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明2021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三)证人宋奴则的证言。证明其与被告人李某某系亲戚。李某某因损毁卡口服务器与杨某某协商处理时,其在场。杨某某称李某某损毁的服务器价值约4.8万元,之后因服务器丢失,他以2.8万元又买了一台副厂的服务器安装上,包括两次的安装费,共损失8万元。最后双方协商以6万元解决。(四)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明2021年4月21日,中威公司向柳林县交警大队承揽安装卡口监控,该公司又委托其负责安装,2021年4月20日16时其在李家湾乡下刘家山村安装的卡口智能终端服务器丢失,便向某局李家湾派出所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与其协商,赔偿其经济损失6万元。(五)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其驾驶的晋JT7582半挂车让路边监控摄进去几个违章罚单,其是打工的,罚单需要自己处理,2021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其驾驶半挂货车从柳林县金家庄出发到孝义卸煤,途经柳林县李家湾乡时,发现路边又新安装了监控设备,其就生气地将车停下,将未上锁的监控箱内的监控主机卸下放到车上,后扔到孝义南阳段国道路边。案发后,其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经人协调,其主动赔偿受害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杨某某已经将监控设备重新安装好了,并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其愿意认罪认罚。(六)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再现了个人李某某卸走卡口服务器的过程。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2.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经口头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积极主动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结合其所在社区的调查评估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对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再犯的危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常妍芳人民陪审员 李 江人民陪审员 李宝兰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美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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