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赞华、潘国培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6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615号案件名称
潘赞华、潘国培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潘赞华;潘国培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615号原告:潘赞华,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忠,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嫄,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国培,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赞华与被告潘国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城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合支行、李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1436号 下一篇 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川0106执6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