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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赞华、潘国培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481民初6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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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481民初6615号
  • 案件名称

    潘赞华、潘国培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潘赞华;潘国培
  • 案件缘由

    赠与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81民初6615号原告:潘赞华,女,198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惠忠,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嫄,江苏天目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国培,男,1962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溧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赞华与被告潘国培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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