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军、崔崇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93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930号
  • 案件名称

    王军、崔崇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军;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930号申请执行人:王军,男,196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崔崇荣,男,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郭小刚,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白立新,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王军依据本院(2020)陕0881民初736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一、由被执行人崔崇荣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军借款本金8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5月6日起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1%计算),被执行人郭小刚、白立新自愿负连带责任。二、案件受理费69900元,减半收取34950元,由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1.本院通过电子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在银行系统、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证券以及互联网银行的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有可供执行财产。3.因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本院向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王军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王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崔崇荣、郭小刚、白立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高胜强审 判 员  杨艳霞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龙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