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浏阳市集里红黄蓝亲子园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湘0181财保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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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财保123号案件名称
王某1、浏阳市集里红黄蓝亲子园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王某1;浏阳市集里红黄蓝亲子园;尤娟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财保123号申请人:王某1,男,201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经常居住地:浏阳市。法定代理人:王某2,女,198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某1母亲。被申请人:浏阳市集里红黄蓝亲子园,住所地浏阳市集里龚家桥社区创意君悦城小区7栋202号。经营者:尤娟,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尤娟,女,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申请人王某1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浏阳市集里红黄蓝亲子园、尤娟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某2、席旭晴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浏阳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829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830号〕对王某1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浏阳市集里红黄蓝亲子园、尤娟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某2、席旭晴名下位于浏阳市房屋一套〔房产证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829号,湘(2016)浏阳市不动产权第0005830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姚龙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思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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