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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刘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27民初2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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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27民初23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刘立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唐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刘立民;王熠;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27民初23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中山南大街盛世豪庭底商。法定代表人:朱孟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莹,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民,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被告:王熠,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被告: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西南京村。法定代表人:刘爱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与被告刘立民、王熠、河北汉唐牧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冯立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贾 明书 记 员 石阿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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