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会、王军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37民初10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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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37民初1032号之一案件名称
曹会、王军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会;王军伟;宋亚杰;史利恒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37民初1032号之一原告:曹会,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原告:王军伟,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军,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宋亚杰,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被告:史利恒,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曹会、王军伟与史利恒、宋亚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曹会、王军伟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会、王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84元,保全费1120元,由原告曹会、王军伟负担。审判员 江素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 圆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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