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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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2执674号案件名称
冯某某、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疏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疏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冯某某;周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疏勒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2执674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62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执行人:周某某,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我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某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3122民初1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限期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31.52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于7月12日、7月23日、7月29日、8月7日、8月13日、8月22日、9月6日、9月14日、9月21日再次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向疏勒县房产管理所、疏勒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喀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不动产登记信息、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注册车辆×××3东风日产牌汽车,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车辆均为轮候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74722.50元,已执行标的731.52元,未执行标的273990.98元。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新3122执6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古丽斯坦·艾力审判员 买买提玉苏普·居买尔审判员 艾日夏提江·艾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穆耶赛尔·阿卜力米提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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