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藏04刑更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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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藏04刑更85号案件名称
土某故意伤害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林芝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土某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藏自治区林芝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21)藏04刑更85号 罪犯土登,男,1972年6月30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文盲,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芒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作出(2018)藏0328刑初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土登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5月28日起至2031年11月27日止。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西藏波密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未变动。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于2021年8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出,罪犯土登在服刑期间,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认罪悔罪,能够遵守监规纪律,按《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劳动规程,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考核积分2456.5分,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土登在服刑期间,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民族团结,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服从民警管理,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做到文明礼貌,自觉遵守《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和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现象,团结同改,互助友善,乐于助人,服刑态度端正,能够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尊重警官和老师,认真听讲。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规章,服从劳动安排,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并超额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帮助其他罪犯熟悉技术和内务卫生工作。从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累计考核积分2456.5分,表扬4次,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监区会议记录、评审委员会会议记录、监狱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监区长办公会公示、评审委员会公示、提请减刑假释公示情况说明、公示情况报告、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计分月考核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收监身体检查表、警察证明材料、林芝市人民检察院减刑(假释)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土登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队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土登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21年9月22日起2031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华审 判 员 边巴审 判 员 付蓉 二〇二一年院印九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张虎书 记 员 晋美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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