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轩、天津中新生态城德贤课外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13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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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13691号案件名称
王家轩、天津中新生态城德贤课外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家轩;天津中新生态城德贤课外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13691号原告:王家轩,男,199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天津中新生态城德贤课外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城第三社区中心2号楼301A室。法定代表人:李斌,董事长。原告王家轩与被告天津中新生态城德贤课外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王家轩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家轩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家轩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5元,由原告王家轩负担。审 判 员 李卓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黄 丹书 记 员 李 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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