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彬、徐春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民终2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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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民终2667号案件名称
李彬、徐春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彬;徐春建;张静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民终26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彬,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隆、马福林,山东泉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建,男,198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原审被告:张静,女,197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上诉人李彬因与被上诉人徐春建、原审被告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691民初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彬以与被上诉人徐春建自愿协商解决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彬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彬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上诉人李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添珍审 判 员 张发荣审 判 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贾梦琦书 记 员 陈静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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