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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振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12民初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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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民初2313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振海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索振海;王晓杰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12民初2313号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甲一路南北疆欣园3号楼4单元101室。法定代表人:张艳玲,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索振海,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王晓杰,女,1958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索振海、王晓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立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春市瑞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庆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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