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建忠、赵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8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83号案件名称
赵建忠、赵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高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赵建忠;赵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赵江,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赵建忠与被执行人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特2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江支付赵建忠欠款61629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1629元。若任意一期逾期赵建忠可不受履行期限限制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61629元,已付10000元,未付51629元。由被执行人赵江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案件款31629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083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梦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某、陈某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802执保943号 下一篇 邯郸市峰峰矿区祥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杜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06财保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