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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忠、赵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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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083号
  • 案件名称

    赵建忠、赵江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赵建忠;赵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083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忠,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赵江,男,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赵建忠与被执行人赵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特2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赵江支付赵建忠欠款61629元。于2021年5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21629元。若任意一期逾期赵建忠可不受履行期限限制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赵江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建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82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61629元,已付10000元,未付51629元。由被执行人赵江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20000元,剩余案件款31629元,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刘进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083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梦青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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