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54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543号案件名称
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思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543号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红。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见,江苏善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思静。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思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市红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时恒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金 鑫书 记 员 王莉莉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申请执行人董苗与被执行人张嘉伦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102执7382号 下一篇 邢台和谐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吕林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03民初5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