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智、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123民初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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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民初809号案件名称
李智、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双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李智;盘建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1123民初809号原告:李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双牌县邮政公司职工,住湖南省双牌县。被告:盘建军,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瑶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牌支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双牌县。原告李智与被告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智、被告盘建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盘建军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2.判令被告盘建军承担诉讼费及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盘建军为完成个人保险业务任务,有时为客户垫付保险费需要资金周转,于2018年5月2日向原告李智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未约定借款利息和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只还款5000元,尚欠25000元本金至今未还。被告盘建军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借条上没写借款期限和还款日期,下欠的25000元本金其愿意逐月偿还。本院认为,被告盘建军承认原告李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李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之间的上述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诚信履行。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约,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已就该借款多次催告被告限期返还,但被告只返还5000元,下欠25000元本金应予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盘建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智借款本金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被告盘建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唐晓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周雯迪书 记 员 蒋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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