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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6执5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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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6执5504号
  • 案件名称

    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石大虎;康树芳
  • 案件缘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6执5504号申请执行人: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62号泰达MSD-B区B1座1606、1607单元。法定代表人:魏哲弘,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北沟头村。法定代表人:石大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石大虎,男,1974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被执行人:康树芳,女,1973年2月28日,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南市区。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石大虎、康树芳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津0116民32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石大虎、康树芳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永丰金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执行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石大虎、康树芳共有房产一处,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保定市金能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石大虎、康树芳名下汽车共计六辆,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产、工商信息。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2959776.97元,执行过程中受偿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津0116民32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金一审判员  鲁 滕审判员  刘 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合权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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