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高君、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等王广民、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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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118号案件名称
季高君、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等王广民、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丽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季高君;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王广民;王盼盼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4118号 原告:季高君,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Y6NG30。 经营者:王广民,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经营部业主。 被告:王广民,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盼盼,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季高君与被告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王广民、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高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高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高君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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