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季高君、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等王广民、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02民初411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02民初4118号
  • 案件名称

    季高君、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等王广民、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丽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季高君;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王广民;王盼盼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02民初4118号 原告:季高君,男,198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丽青路1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102MA2FY6NG30。 经营者:王广民,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该经营部业主。 被告:王广民,男,196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被告:王盼盼,男,199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季高君与被告丽水市雅派楼梯经营部、王广民、王盼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季高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季高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季高君负担。 审判员邬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代书记员周淑慧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