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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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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939号
  • 案件名称

    喀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伽师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喀某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喀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和夏阿瓦提乡。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我院执行喀某木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129民初494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93657.00元欠款及1305.00元执行费,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欠款及1305元执行费。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以下财产:    1、经查张某名下无不动产冻结信息。    2、经查张某名下没有发现有存款。    3、经查张某名下无工商信息。    4、经查张某没发现有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喀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履行2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剩余欠款。我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买提·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孝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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