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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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129执939号案件名称
喀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伽师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伽师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喀某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29执939号申请执行人:喀某,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和夏阿瓦提乡。被执行人:张某,男,,1983年10月20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 我院执行喀某木与张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伽师县人民法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3129民初494号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93657.00元欠款及1305.00元执行费,我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付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10000元欠款及1305元执行费。我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以下财产: 1、经查张某名下无不动产冻结信息。 2、经查张某名下没有发现有存款。 3、经查张某名下无工商信息。 4、经查张某没发现有车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喀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被执行人在2021年10月15日前履行20000元,2021年11月30日前履行完毕剩余欠款。我院认为双方达成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3129执939号案件的执行。 本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买买提明·那斯尔审判员 艾合买提·艾则孜审判员 依力哈木·克日木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孝志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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