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舒庆华、热依扎吾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22执3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22执305号
  • 案件名称

    舒庆华、热依扎吾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舒庆华;热依扎吾塞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22执305号               申请执行人:舒庆华,男,1945年7月2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被执行人:热依扎吾塞,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舒庆华与被执行人热依扎吾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的(2020)新2222民初5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舒庆华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案件款16630元。并要求承担本案的执行费149元。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两次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工商登记、房产登记、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依法冻结了其银行账户并扣划银行存款10222.82元。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依法向被执行人热依扎吾塞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四、经对被执行人热依扎吾塞所在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无房产,无车辆,无固定收入,家庭经济情况特别困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虎  审判员    叶尔肯阿依那斯拉    审判员    巴合提江米那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加尔克巴合提汉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