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杨承保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2021)渝0237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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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执535号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杨承保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杨承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巫山县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渝0237执535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杨承保: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承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渝0237民初3914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承保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26054.67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或其他理由、法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渝0237执53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 9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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