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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4民初2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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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4民初2313号
  • 案件名称

    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卿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4民初2313号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卿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墨玉南路XXX号XXX室JT1338。法定代表人:陈友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学放,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垄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周俊,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寿加乐,男。申请人上海卿怡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曾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432,46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的财产。本院裁定准予申请人的申请。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浦劳务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的冻结银行存款1,432,460元,不足部分查封其相应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徐 健法官助理  王梦亚书 记 员  周敏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无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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