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琼、韩学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224执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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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953号案件名称
张琼、韩学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张琼;韩学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224执953号张琼、韩学华:申请执行人张琼与被执行人韩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1224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韩学华已全部偿还判决书所确定的400000元借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00元,已缴纳案件受理费3500元、执行费590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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