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陈正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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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11民初4494号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陈正法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陈正法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11民初4494号 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3MA2BQD2HXP,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陆家浦村136号。 经营者:陆人荣。 被告:陈正法,男,196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与被告陈正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杭州富阳区东洲街道为民装璜材料商行负担。 审判员李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邵玲玲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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