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勇志、王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702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执1702号之一案件名称
史勇志、王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史勇志;王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1执17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勇志,男,1972年5月16日生,汉族,住丰县。被执行人:王鹏,男,1981年8月8日生,住丰县。史勇志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20)苏0321民初96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史勇志于2021年5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鹏给付人民币200000.00元及利息。同时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6日、2021年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信息,已执行到位案款1056元,查封被执行人王鹏在李素云名下应得的拆迁补偿款208034元(等拆迁补偿款批下来)以及过渡费及位于安居13期南21-1-601室,安居13期南21-1-1401室两套拆迁安置房(拆迁房尚未上房),查封登记在王鹏名下苏C×××××号雅阁牌汽车一台(车辆已注销),查封登记在王鹏名下沪C×××××号雅阁牌、苏E×××××号雅阁牌汽车两台(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3、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对被执行人王鹏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4日将被执行人王鹏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因本案被执行人王鹏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 杰审判员 张宏伟审判员 王光永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翠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保科、王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6024号 下一篇 洛阳市中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肖银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5民初498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