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永梅、王学义等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青0121民初3159号案件名称
任永梅、王学义等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任永梅;王学义;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21民初3159号原告:任永梅,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王学义,男,汉族,住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被告: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桥头镇贺家寨村。 法定代表人:王学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任永梅与被告王学义、青海万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任永梅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学义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永梅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学义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任永梅撤回对被告王学义的起诉。 审判员刘晓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肖玲书记员 马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永明、王玉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842号 下一篇 重庆互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姜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1民初597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