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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付和、胡伟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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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303号
  • 案件名称

    郭付和、胡伟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郭付和;胡伟林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郭付和,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伟林,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伟林的银行存款61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瞿智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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