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付和、胡伟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5执1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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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5执1303号案件名称
郭付和、胡伟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付和;胡伟林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5执1303号申请执行人:郭付和,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被执行人:胡伟林,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1)湘0405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伟林的银行存款6146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瞿智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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