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绪田、冯同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7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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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7087号案件名称
袁绪田、冯同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袁绪田;冯同单;东海县美格服装厂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7087号原告:袁绪田,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曹营村光明街028号。原告:冯同单,男,汉族,住东海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廷伟、何文怡,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美格服装厂,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航空路。法定代表人:吉奎朋,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绪田、冯同单诉被告东海县美格服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二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二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绪田、冯同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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