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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绪田、冯同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22民初7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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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民初7087号
  • 案件名称

    袁绪田、冯同单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袁绪田;冯同单;东海县美格服装厂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22民初7087号原告:袁绪田,男,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杨店乡曹营村光明街028号。原告:冯同单,男,汉族,住东海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廷伟、何文怡,江苏东方金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海县美格服装厂,住所地东海县白塔埠镇航空路。法定代表人:吉奎朋,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权,东海县白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绪田、冯同单诉被告东海县美格服装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向二原告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二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绪田、冯同单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刘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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