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俊娟、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44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浙0282民初9445号案件名称
林俊娟、陈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慈溪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林俊娟;陈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浙0282民初9445号 原告:林俊娟,女,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被告:陈凯,男,198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原告林俊娟诉被告陈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国文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同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俊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陈凯返还原告林俊娟借款44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696元;2.被告陈凯支付原告林俊娟逾期利息(以4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合同关系。2020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44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至2021年8月19日到期,约定月利率为7‰,并约定如到期未还清,按月利率10‰计付逾期利息。此款被告至今未予给付原告。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庭判决如下: 被告陈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付原告林俊娟借款44000元和利息3696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44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5元,减半收取497.50元,由被告陈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沈国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施燕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张淑芳故意伤害罪刑事申诉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2021)湘0903刑申3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迎宾路支行、张志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03执14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