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年风、贺小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1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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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1执856号案件名称
潘年风、贺小叶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中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潘年风;贺小叶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潘年风,女,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委托执行代理人(特别授权):舒振荣,湖南玉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贺小叶,男,1964年9月3日出生,瑶族,湖南省溆浦县人,住湖南省溆浦县卢峰镇。申请执行人潘年风与被执行人贺小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潘年风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1221执85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景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瑜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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